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3执异4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朝阳镇东凤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辉南县沣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朝阳镇朝阳大街5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辉南县沣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追加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本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辉南县沣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向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辉南县沣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辉南县人民法院(2022)吉052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请法院予以支持。 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称,同意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 辉南县沣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称,同意追加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辉南县沣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县沣泽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052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被告辉南县沣泽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126194.50元及质量保证金362889.50元,并承担以489084.00元为基数的利息。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我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2022)吉0523执1398号案件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书面向我院提交书面说明: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辉南县沣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实际承担责任的是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才有独立法人资格,现由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向我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辉南县沣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2022)吉052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辉南县人民法院(2022)吉052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宋和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