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7102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融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7号第三层308、3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四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889号8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象屿港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9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8层01、02、03A**。
法定代表人:**陶。
被告:厦门市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港中路1293号13号楼6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融腾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象屿港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7.2元,减半收取计39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页: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