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融腾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市政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福建融腾建设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财保49号
申请人:厦门市政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2777号市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铭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融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7号第三层308室、309室。
法定代表人:翁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厦门市政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融腾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价值4791984.12元。2018年4月1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出具担保书,自愿以该公司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政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福建融腾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4791984.12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市政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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