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0051号之一
原告: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柴小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
被告:***,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柏,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曰良
审 判 员  周逸敏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董文俭
书 记 员  丁 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