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63000号
原告:***,女,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立(系***之夫),男,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洪娟,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经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本院起诉,双方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京0105民初6344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杨 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 迪
书 记 员  赵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