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6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627818。

法定代表人:OOIBEETI。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烨蔓,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颖,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南区学院南路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622217341。

法定代表人:魏兴元。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天昱金元1号楼1单元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632462747。

法定代表人:洪剑辉。

法定代表人:李志坤。

被执行人:姚金山,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执行人:杨芙娜,女,1978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执行人:王小丹,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南区。

被执行人:魏兴元,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小丹、魏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芙娜、姚金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79308728.4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本院在本次执行程序及前期诉讼保全程序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小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兴盛支行的04×××92账户(冻结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0092.7元),期限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

二、已冻结被执行人魏兴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银行卡业务中心的52××67账户(冻结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杨芙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智源里支行的62××1账户(冻结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2282.66元),期限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

四、已冻结被执行人杨芙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智源里支行的62××1账户(冻结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

五、已冻结被执行人杨芙娜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3181.12元),期限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

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小丹名下A3××18证券账户内的代码为601318的证券(简称中国平安)××股,期限自2020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不申请本院处置该证券。

七、已冻结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唐山市北新道支行的10×××36账号(冻结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71.39元),期限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

八、已冻结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知春支行的10×××06账号(冻结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1.07元),期限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

九、已冻结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唐山西城支行的13××44账号(冻结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840815.56元),期限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

十、已冻结被执行人姚金山所持有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50%的股权,期限自2019年1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不申请本院处置该股权。

十一、已冻结被执行人姚金山在交通银行唐山西城支行的62×××03账号(冻结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83691.54元),期限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

十二、已冻结被执行人魏兴元在交通银行唐山西城支行的62×××24账号(冻结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0043.44元),期限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

十三、已冻结被执行人魏兴元所持有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50%的股权,期限自2019年1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不申请本院处置该股权。

十四、已冻结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开平支行的50×××44账号(冻结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53.87元),期限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

十五、已冻结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昌市东湖支行的19×××63账号(冻结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

十六、已冻结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银行光明支行的05××04账号(冻结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471.08元),期限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

十七、已冻结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东三环支行的31×××03账号(冻结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0.72元),期限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

十八、已冻结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贵州大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60%的股权,期限自2019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不申请本院处置该股权。

十九、已冻结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唐山天畅商贸有限公司97%的股权,期限自2019年1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不申请本院处置该股权。

二十、已冻结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河北偶然广告有限公司55%的股权,期限自2019年1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不申请本院处置该股权。

二十一、已冻结被执行人魏兴元所持有的北京上下五千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6%的股权,期限自2019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不申请本院处置该股权。

二十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路南区××土地及其房屋,期限自2019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

二十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芙娜、魏兴元名下位于河北省××××区不动产【产权证属号30××58】,期限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

二十四、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芙娜、魏兴元名下位于河北省××××区××号不动产【产权证属号31××22】,期限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

二十五、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小丹、姚金山名下位于河北省××路南区××号不动产【产权证属号30××33】,期限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

本院已委托银行账户所在地人民法院协助本院扣划前述已冻结账户内存款余额。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2019)粤0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缴纳诉讼费义务,本院已依职权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粤03执319号。目前本院前述委托的扣划银行存款部分到账金额为人民币23273.82元,本案已依法予以划付至本院(2021)粤03执319号案件,作为优先偿付的诉讼费上缴国库。

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胡   冰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