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10769号
原告:***,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8号楼25层2522室。
法定代表人:韩学渊。
被告:韩学渊,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陈彩虹,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国盛恒通国际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何秋艺。
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学院南路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兴元。
被告: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祥。
被告:**,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魏兴元,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姚金山,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原告***因与被告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学渊、陈彩虹、国盛恒通国际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魏兴元、姚金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嘉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