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2370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古冶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男,1989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古冶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玖龙,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宏翔里怡景文园6楼7门203号。
法定代表人:仇东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万强,河北国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第三人:唐山诺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君瑞花园商业楼1单元1门402号。
法定代表人:姚廷和。
第三人: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院内。
第三人:姚廷和,男,195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第三人:李英华,女,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第三人:魏兴元,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第三人:杨芙娜,女,1978年7月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与被告唐山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诺延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姚廷和、李英华、魏兴元、杨芙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1元,减半收取11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英红
人民陪审员 刘 坤
人民陪审员 何 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蕊
书 记 员 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