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东电力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催22号
申请人:北京科东电力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院内主楼5层。
法定代表人:尚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娜,女,该公司业务员。
申请人北京科东电力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因丧失银行汇票一张,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科东电力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岗路支行票面号码为xxx、票面金额为100 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科东电力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科东电力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敏敏
审 判 员 许京文
审 判 员 冯京晶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