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暖通设备安装公司

某某、辽宁省暖通设备安装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47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辽宁省暖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2-5号。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辽宁省暖通设备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4民初14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辽宁省暖通设备安装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人同意和解结案。依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14428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长 楚晋审判员苏经伟
审判员 鲍   意   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