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暖通安装公司就同一工程分别与鑫盛公司、***公司签订了两份《分包工程协议书》,在合同签订日期及履行期上产生争议,导致本案工程款给付纠纷。现鑫盛公司、***公司分别主张诉争工程系由己方施工,但均认可其将承揽的工程进行了分包。原审根据分包合同的相对人的证据的证明力,确认争议时间段的实际施工人是鑫盛公司并无不当。鉴于***公司并未完成全部工程,现双方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公司应将多收的工程款返还给暖通安装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德贝纳暖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