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国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博爱县青兰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1民初9号
原告:重庆国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99281650N),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一社新大桥工业园区10号1.2.3幢。
法定代表人:龚作国,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博爱县青兰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574998340K),住所地博爱县月山镇杨中道村东头南地。
法定代表人:郜翔翔。
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国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爱县青兰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国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国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8元,由原告重庆国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黎朝廷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