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7630号
原告:深圳市佳信捷***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区福海工业区二区9号201。
法定代表人:林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夏雯,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1层1102。
法定代表人:侯志国。
被告: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七道2号中兴产业基地7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吴江。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社会稳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2008号。
法定代表人:方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佳信捷***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社会稳定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深圳市佳信捷***联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深圳市佳信捷***联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莉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温佳俐
书 记 员 何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