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1558号
原告:山东荣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与北园路交汇盛世家园2号楼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徐自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1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侯志国,经理。
被告: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9288号A座811室。
负责人:赵玉彬,经理。
原告山东荣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荣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荣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靖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侍晓君
书 记 员 黄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