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1526号
原告:北京金隅科技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车站东街22号。
负责人:关亮,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成,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军,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该学校教师,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1层1102。
法定代表人:侯志国。
原告北京金隅科技学校与被告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金隅科技学校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金隅科技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隅科技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金隅科技学校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左慧玲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罗素云
书 记 员 王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