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县林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左权县林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左权县寒王乡水横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722民初728号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北大街瑞福莱小区2号楼5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寒王乡水横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寒王乡水横村。

法定代表人:武定疆,任理事长。

原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公司)与被告***寒王乡水横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水横村经联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及被告水横村经联社的法定代表人武定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水横村经联社支付开发荒地并栽植仁用杏树工程款1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水横村经联社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2日,该公司以20万元价格中标由***寒王乡水横村荒山荒地整理及开发绿化工程项目,并于同年12月30日签订了《寒王乡水横村扶贫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生效后,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开发荒山荒地建设工程施工任务。2017年12月19日进行了初验,2018年10月17日进行了竣工验收,2019年4月***寒王乡水横村村民委员会又委托山西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经审计造价仍为20万元。但水横村经联社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4:3:3的比例支付前两期的工程款14万元。现14万元的工程款已由***扶贫开发办公室拨付至其账号内,且管护期两年已满,但水横村经联社却以原领导班子部分成员更换,不能签字为由拒付。

水横村经联社承认林海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签订合同时,该只负责协调配合,由扶贫办负责验收、付款等具体事项。由于政策调整,现在扶贫资金确实到该账户。但是根据法律及相关文件要求,村里所有大额开支均需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及经乡党委会评审通过后才能拨付,审批过程耗时较长。

本院认为,水横村经联社承认林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林海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寒王乡水横村扶贫建设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审核结算,管护期两年已届满,且合同价款已拨付到位,水横村经联社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阶段性工程价款140000元。

综上,林海公司要求水横村经联社支付开发荒地并栽植仁用杏树工程款14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寒王乡水横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被告***寒王乡水横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维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