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534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75692T),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华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0000179039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科创**1号楼。
负责人:***,主任。
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华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2)津0110民初67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5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