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6859号
申请人: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7569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远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君谊大厦2-3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QPT0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远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远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597433.26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渤海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远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597433.26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 琦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