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4090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2座1106室-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吴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执保案号:(2023)津0114执保358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津0114执保3589号对天津**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