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4090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2座1106室-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吴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执保案号:(2023)津0114执保358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津0114执保3589号对天津**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