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6827号
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一环路(行署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73418703A。
负责人:谢元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1558M。
法定代表人:滕英明,职务不详。
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2021年5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 茜
书 记 员 罗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