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联网收费结算中心,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6828号
 
原告:泸州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机场路口三友物流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62768094R。
法定代表人:刘春燕,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1558M。
法定代表人:滕英明,董事长。
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联网收费结算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85278H。
法定代表人:陈兴文。
原告泸州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联网收费结算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泸州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泸州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晓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
书 记 员  陈治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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