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096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奔月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9032040396。
负责人:张廷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江,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1558M。
法定代表人:滕英明。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与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2022年4月6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7.0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长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 琳
书记员何采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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