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2民初8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祥,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
第三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1558M。
法定代表人:滕英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7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87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陈  小  琼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卓颖
书记员杨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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