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5596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5号2幢4-1、4-2、4-3、4-4、4-5、4-6、4-7、4-8、4-9、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48222107。
法定代表人:简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苗,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1558M。
法定代表人:滕英明。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与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雪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田甜
书记员蒋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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