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奉节县富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6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奉节县富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304-1103号o
法定代表人:林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君,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腾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涛,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奉节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朱衣路3号。
法定代表人:祁美文,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徐,该县交通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波,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富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高速集团公司)及第三人奉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奉节县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富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07年11月重庆南江水文地质工程队压覆报告显示整合片区只压覆原定富煤矿3000吨煤炭资源,后富强公司购买保发煤矿新增资源,重庆高速集团公司修建奉溪高速公路时擅自改线压覆富强公司新增资源,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重庆高速集团公司赔偿。原一、二审法院关于保发煤矿整合购买新增资源压覆损失不应当赔偿的认定错误。二、本案一、二审法院对富强公司原保发煤矿资源和巷道损失认定有误。1.原保发煤矿因修建高速公路,致使原建设生产系统和开采布局遭受严重破坏,上盘K3资源压覆割裂后,残存的6.01万吨边角资源不能正常开采,这部分损失应当赔偿;2.原保发煤矿按协议价巷道1000元/米计算,技改井巷道报废损失278.479万元(2784.79米),风井巷道报废损失305万元(3050米),主井巷道报废损失202.54万元(2025.4米),均可查明。二审法院虽然沿用了阶段性补偿“既赔巷道又赔资源”的协议价格方式,以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依据,但其除支持主井巷道2025.4米(202.540万元)、风井巷道824米(82.4万元)外,技改井鉴定的压覆巷道损失1744米(174.4万元),只支持1624米(162.4万元),错算巷道120米(12万元)损失,鉴定的原保发煤矿压覆资源29198吨(175.188万元)仅支持564吨(3.384万元),通过错、漏算已鉴定的巷道资源损失,少计算应赔付金额800多万元。三、二审判决关于漏鉴大量K42禁采新增资源、技改井、风井、主井遗漏服务受压禁采资源的巷道以及地表、设施、设备的损失认定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富强公司请求重庆高速集团公司赔偿新增资源损失670.72万元、压覆资源损失175.188万元、F1断层开采损失360.06万元、原保发煤矿技改井巷道损失278.47万元、风井巷道报废损失305万元、主井巷道报废损失202.54万元、赔偿地表、井上下设施设备及拆装损失(以补充鉴定意见为准);一、二审受理费、测量费、评审费、鉴定费均由重庆高速集团公司承担。
再审审查中,富强公司向本院提交三组新证据。第一组证据为《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龙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复函》、《重庆市奉节至巫溪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工程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拟证明:奉溪高速公路走线与2007年南江地质队压覆报告不一致;主线压覆富强公司保发煤矿资源;实际压覆富强公司保发煤矿。第二组证据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奉溪高速公路压覆补偿遗留问题评估报告的说明》,拟证明:原保发煤矿6.01万吨边角资源作为开采损失应纳入压覆损失;原保发煤矿技改井、风井压覆所造成的服务巷道损失。第三组证据为《奉节县保发煤矿与奉溪高速公路井上下对照平面图》,拟证明:原保发煤矿技改井、风井、主井、地表设施设备真实存在;原保发煤矿技改井、风井、主井、地表设施设备应补充鉴定并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富强公司提交的三组新证据,能证明修建奉溪高速公路时实际压覆富强公司保发煤矿,但不能证明被压覆资源及地表损失情况,更不能证明被压覆资源及地表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本院认为,富强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富强公司知晓奉溪高速公路穿越煤矿而购买新增资源不予赔偿是否妥当
2007年10月15日,奉节县政府设立奉溪高速公路奉节县建设指挥部。2007年12月,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受托编制压覆报告,明确将压覆包括富强公司定富煤矿、水田包煤矿、保发煤矿、金富煤矿在内的6个煤矿。2008年5月,以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奉节至巫溪高速公路压覆煤矿资源及开采损失分析评价报告》为依据,奉节县国土房管局、重庆高速集团公司、6个煤矿达成了赔(补)偿协议,但因编制单位不具备压覆评估报告编写资质,导致赔(补)偿工作未予落实。2011年3月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出具的压覆报告也记载奉节县国土房管局、重庆高速集团公司、原保发煤矿等6个煤矿就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2011年2月、3月奉溪高速公路惠家湾大桥基桩已经成桩。富强公司购买新增资源时间为2011年4月8日,而之前成立奉溪高速公路指挥部、重庆高速集团公司与富强公司进行协商、惠家湾大桥成桩等事实均证实富强公司购买新增资源前,已经知晓奉溪高速公路将压覆定富煤矿、水田包煤矿、保发煤矿和金富煤矿。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富强公司购买新增资源时知晓奉溪高速公路将穿越煤矿矿区、压覆煤矿有事实依据。因富强公司知晓压覆煤矿的事实在先,购买新增资源在后,故一、二审法院关于不应当对新增资源进行赔偿的认定并无不当。
二、本案二审法院关于奉溪高速公路压覆富强公司原保发煤矿所造成的损失计算是否有误
富强公司主张,应当赔偿6.01万吨边角资源。云南省煤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从该未采区域内已形成的采掘系统控制资源量、资源赋存条件等情况考虑,具备开采条件,高速公路不会影响该部分资源的正常开采。鉴定意见对该部分资源未作压覆计算,理由充分,富强公司亦未提交反驳证据,富强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富强公司主张,二审判决通过错、漏算已鉴定的巷道资源损失,少计算应赔付金额。根据富强公司和重庆高速集团公司提出的异议,2017年8月24日,云南省煤矿司法鉴定中心针对有无需要补充鉴定或更正鉴定作出补充鉴定意见,明确“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中心已对照查实多次回复过,并无需要补充鉴定或更正鉴定的情形”。二审法院以压覆巷道每米1000元、压覆煤柱每吨60元的方式计算压覆损失,是根据重庆高速集团公司与富强公司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双方约定的损失计算方式而计算的,并无不当。富强公司请求对遗漏计算的压覆资源损失和遗漏巷道损失进行赔偿,因鉴定意见明确表示并无遗漏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富强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尚有漏算的压覆资源和漏算的巷道,富强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三、重庆高速集团公司应否赔偿富强公司原保发煤矿技改井、风井、主井地表、井上井下设施、设备损失及拆装损失
富强公司主张鉴定意见中漏鉴大量K42禁采新增资源、技改井、风井、主井遗漏受压禁采资源的巷道。云南省煤矿司法鉴定中心已对该问题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明确表示无遗漏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富强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富强公司主张,应当将原保发煤矿技改井、风井、主井地表、井上井下设施、设备损失及拆装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对此,云南省煤矿司法鉴定中心回复如下:技改井下设备应可拆、搬利用,无证据证明何种设备受损;技改井地表设施不在受压覆影响范围内,技改井作为整合主体得以保留。因此,二审判决关于上述设施设备等作为煤矿开采的投入部分,已经在协议补偿标准中予以考虑且可拆搬利用、不应当重复计算的认定并无不当,富强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奉节县富强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郎贵梅
审 判 员 王朝辉
审 判 员 刘丽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但唐付
书 记 员 廖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