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长泽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1民初127号
原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天龙花园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汤小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裕达、刘书文,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长泽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安县凤凰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刘建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筱燕,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长泽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长泽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长泽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修文
审 判 员  熊 燕
人民陪审员  肖良桂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 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