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02财保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2号(天龙花园商务楼A座)4楼4-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401014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安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996869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飞,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赣0802财保1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吉安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现金761496.92元。申请人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安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现金761496.9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