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02财保11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吉安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996869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飞,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2号(天龙花园商务楼A座)4楼4-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401014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安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赣08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吉安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61496.92元或者查封、扣押该公司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被保全人吉安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供761496.92元现金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吉安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现金761496.92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吉安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61496.92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