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02财保11号
申请人: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2号(天龙花园商务楼A座)4楼4-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401014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安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996869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吉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1496.92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担保人江西省锦样诉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保全担保函。2021年8月31日,吉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61496.92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