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福超威日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9民初1977号
原告: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2号(天龙花园商务楼A座)4楼4-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福超威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工业园区天锦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福超威日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江西正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