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3民初163号之一
原告:***,男,个体,住和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和林县,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内蒙古瑞盛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住所地和林县城关镇广盛家园B区住宅楼。
负责人:闫俊峰。
被告:内蒙古瑞盛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城关镇南大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公喇嘛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瑞盛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内蒙古瑞盛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峰
人民陪审员 亢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