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瑞盛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瑞盛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123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瑞盛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南大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瑞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瑞盛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22年1月28日作出的(2022)内012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我院于2022年3月30日、6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支付宝、公积金、财付通、网银、公司信息、保险、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我院已依法查封,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进行实地调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实施之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收到裁定书后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长  任彩文
审判员  胡志宏
审判员  张 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