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3-26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62号
原告: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康中路16号3幢三楼300室。
法定代表人:刘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阮献国,系该公司业务部经理。
被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许泉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新农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施水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