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泽明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南法执字第1499号
(2017)粤0305执恢34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友谊村,组织机构代码7***9037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中泽明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2栋7D,组织机构代码66705239-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泽明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商初字第31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深圳中泽明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深南法执字第1499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我院于2014年5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深圳中泽明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98.72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领取。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中泽明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时终结(2014)深南法执字第14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被执行人现有履行能力,故本院恢复对(2014)深南法执字第1499号案件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5执恢346号。
恢复执行后,本院重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同时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中泽明芯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申请执行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泽明芯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322370.***元即视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其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支付了该款项,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商初字第315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489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1499号、(2017)粤0305执恢346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詹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