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85民初1896号
原告: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川南奉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134074128X。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娟,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新天地大道**div>
原告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支付给原告所欠危废处置费人民币657252.49元;二、请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危废处置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签订《危废处置费用结算协议》约定,原、被告共同接受苏州日益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益升”)的委托,负责处理日益升产生的危废物,日益升给到原、被告处置危废的单价共为6220元/吨,其中原告处置单价为2400元/吨,被告处置单价为3800元/吨。因日益升先将危废处置费用都先支付给了被告,故被告需要以单价2400元/吨支付给原告。原告需要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给被告,被告才将单价为2400元/吨的危废处置款支付给原告。现原告已经提供人民币2990088元的发票给被告,被告也于2015年12月18日确认收到人民币2990088元的发票,且约定将于2016年1月1日前将此处置费支付给原告。但截至至今原告只收到被告支付的危废处置费2332836.51元,尚欠人民币657252.49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一直催讨,被告均不予回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支付给原告处置款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乙方)于2015年12月签订危废处置费用结算协议,主要内容甲方: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乙方: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乙方为甲方的联合体单位,共同受苏州日益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益升)委托,负责处理日益升产生的危废物。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合作,现订立以下内容,双方共同遵守。一、协议内容该危废物由甲乙双方联合处置,日益升支付的处置费用单价为6200元/吨。其中甲方负责收集和提供容器,费用单价为2400元/吨;乙方承担装卸、运输和处理责任,费用单价为3800元/吨。二、履行方式甲乙双方之间是合作联合处理危险废物,因该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先由日益升支付给乙方,故甲乙双方结算方式作以下约定:1、日益升每次开具50万现金支票作为处置费支付给乙方;2、乙方将相应吨位的危险废物拉运完毕;3、双方对账,乙方按对应的实际拉运量乘以每吨2400元向甲方结算费用;4、乙方向甲方结算费用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运输发票予以冲账。5、双方的结算依次类推,每次日益升打预付款,乙方拉运相应吨位的货物,然后与甲方进行结算。日益升公司与乙方严格执行预付款制度,没有预付款乙方将随时停止拉运。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日期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就未支付金额自违约日起承担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2、如因甲方未提供相关发票、结算依据导致的付款延迟,乙方将免于以上违约责任。三、争议处置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四、生效及终止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拉运完毕日益升危废及双方结算完费用后自行终止。3、本协议为2015年1月25日,苏州日益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甲方、乙方等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理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为被告开具了三张建筑业统一发票,款项总计为2990088元,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该三张发票,但被告支付2332836.51元后,余款657251.49元再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危废处置费用结算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全面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尚欠危废处置费657252.49元,根据被告付款情况,其尚欠款项应为657251.49元,该款项被告应予支付。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危废处置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主张,根据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如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日期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就未支付金额自违约日起承担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根据该条规定,承担违约金的前提是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日期付款,原告提交的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出具的证明系复印件,且约定的付款时间是2016年1月1日前,不符合常理,本院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故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不明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的违约金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违约金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危废处置费657251.49元;
二、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危废处置款之日止以657251.49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上述一、二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3元,公告费600元,由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云涛
人民陪审员 王友光
人民陪审员 马显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