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典意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典意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9)奉民二(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于2009年9月30日前向上海典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5,000元。如逾期不付,则上海典意贸易有限公司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五向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10.50元(已减半),由上海典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579.50元,由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10.50元,由上海典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