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诉上海鹏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8)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
上诉人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7)奉民一(民)初字第5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7)奉民一(民)初字第50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三、驳回上诉人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9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斌
代理审判员曹涌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二○○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