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 上诉人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7)奉民一(民)初字第5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7)奉民一(民)初字第50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三、驳回上诉人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9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