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9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曾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核工业物资供销华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茹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格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格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核工业物资供销华东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北京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26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上诉人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