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与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53404号之二 原告: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6层601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6号龙泉大厦6层A、B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华亿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营房西街27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光电公司)与被告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海鹰北分公司)、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鹰公司)及第三人北京华亿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北方光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京0108民初5340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海鹰北分公司、海鹰公司名下价值22 434 461.5元的财产,本院据此冻结了海鹰公司银行存款22 434 461.5元。诉讼中,北方光电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并申请继续冻结海鹰公司银行存款 21 988 583.94元,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18)京0108民初53404号之一民事裁定,继续冻结海鹰北分公司银行存款 21 988 583.94元。2020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8)京0108民初5340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北方光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方光电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一中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民终181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同时,海鹰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银行存款冻结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方光电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经过一审、二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海鹰公司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21 988 583.94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焱 人 民 陪 审 员   赵 齐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