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财保36号
申请人: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6号龙泉大厦6层A、B座,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01005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汉阳街道小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800967057XG。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县公安局4446046.83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12106043901479XXXXXX)。2021年12月8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人**县公安局4446046.83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