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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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民终1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工业园区***路1号8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6号龙泉大厦6层A、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2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82元,减半收取3491元,由上诉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项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