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52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后留名府乡留龙路西侧北马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7L8P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家园d栋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8133761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冀1127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万元的冻结及对其名下房产、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