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8民初252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被告:***,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力市。
被告: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家园d栋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