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8民初252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被告:***,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力市。 被告: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家园d栋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