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润达建筑有限公司、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27民初958号之一 原告:满洲里市润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玉龙园29号楼1**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浦江路85号福斯特大厦(红旗乡红旗大街2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满洲里市润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满洲里市润达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和工人工资共计325,000元;2.由被告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交通费、住宿费、务工损失费等。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30日,满洲里市润达建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由满洲里市润达建筑有限公司对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赛罕塔拉人民法庭室内初装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进行施工。工程价款为325,0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成后,经监理、发包方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给付工程价款。2020年11月15日,满洲里市润达建筑有限公司交工。交工后,发包单位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和承包单位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验收。2021年11月5日,发包单位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向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648,200元。截至目前,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满洲里市润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价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是该案涉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能行使管辖权,且已经报请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