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磊华石材制品有限公司

惠安县磊华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与寿宁县犀溪镇犀溪村民委员会、寿宁县犀溪镇西浦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4民初997号
原告:惠安县磊华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
县崇武镇龙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1726464082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宁县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作者。
被告:寿宁县犀溪镇犀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宁县犀溪
镇犀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924ME104943XK。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民主任。
被告:寿宁县犀溪镇西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宁县犀溪
镇西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924ME1049501F。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民主任。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潇,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惠安县磊华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宁县犀溪镇犀
溪村民委员会、寿宁县犀溪镇西浦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惠安县磊华石材制品有限
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惠安县磊华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
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惠安县磊华石材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
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惠安县磊华石材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0.30元,减半收取计2390.15元,由惠安县
磊华石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