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瓮安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庭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3092号之一
原告:瓮安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瓮安县银盏镇天平社区牛湾塘组,注册号522725600088487。
经营者:*和刚,系个体工商户,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X组团5单元7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0904980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瓮安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瓮安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瓮安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95元,由原告瓮安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曾诗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