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县珠藏中心完全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执345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会英,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征,贵州义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01032575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思颖,贵州义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瓮安县珠藏中心完全小学,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法定代表人:龙登华,该小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施家泽,该小学教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瓮安县珠藏中心完全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2725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瓮安县珠藏中心完全小学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6349.78元,并从2020年8月1日起以46349.7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执行人瓮安县珠藏中心完全小学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与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协商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瓮安县珠藏中心完全小学差欠申请执行人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349.78元、2020年8月1日到2021年12月10日的利息2399.57元、诉讼费554元以及2021年12年11日后的利息(双方自行计算);二、被执行人瓮安县珠藏中心完全小学自愿在2021年12月18日前付款19303.35元,该款包括工程款16349.78元、诉讼费554元、利息2399.57元;余款30000元及2021年10月11日后的利息(双方自行计算)在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三、若被执行人瓮安县珠藏中心完全小学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若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自逾期之日起两年内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对剩余款项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604元,限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8日前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与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协商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舜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杨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晓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