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3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州市第十中学(盘州市思源实验学校),住所地:盘州市翰林街道干沟桥环东线外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26927424508。
负责人:赵贤雍,系该校校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甫,系盘州市翰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X组团5单元7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09049802。
法定代表人:陈会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欢,系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顺文,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盘州市第十中学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6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67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盘州市第十中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功云
审 判 员 罗 敏
审 判 员 杨 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钰涵
书 记 员 夏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