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02执2351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无可提供被执行人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明
书记员 朱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