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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5461号 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99号1-6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经法院催缴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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