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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5461号 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99号1-6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经法院催缴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